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权力类型 |
1 | 华侨回国来江苏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市级(仅受理姑苏区)、县级 | 行政许可 |
2 | 鼓励和表彰在华侨捐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公开表彰,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给予鼓励和表彰。 | 市级、县级 | 行政奖励 |
3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市级(高考)、县级(中考) | 行政确认 |
4 | 华侨、港澳同胞、华人捐赠项目备案登记 | 《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 第十三条 华侨捐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受赠人应当向所在地侨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捐赠人临时捐赠的,受赠人可以先行接受捐赠,但是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 市级、县级 | 其他 |
5 | 华侨身份证明 |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 第十一条 华侨投资者个人可以凭本人护照、国外居留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其华侨身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 市级、县级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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